《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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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六十一条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6-7-10 01:53 admin 查看: 9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