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杨金志9月5日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日对经济学者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虽然陈、张之间有"欠画合同",但张五常未能证明自己曾在陈逸飞六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能证实这六幅画的存在,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五常在法庭上表示,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自己借款150万港元。1995年1月8日,双方约定陈逸飞以七幅油画还债。当年11月17日,陈逸飞再次借款,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三幅油画。庭审中,张五常出示了他与陈逸飞的两份合约。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
张五常称,1998年,他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张挑选,选中的油画归张所有。张五常挑选了六幅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未完成油画,并在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
张五常认为,自己在六幅油画背面签字后再将油画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六幅油画已没有了所有权,所有权应转归张所有。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自己是六幅油画的定作人,而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张五常。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承揽合同已经终止。由此,张五常起诉陈逸飞的继承人--妻子宋美英和儿子陈凛、陈天。张五常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被告手上六幅油画的所有权,三被告应向张五常交付六幅油画。
被告宋美英、陈天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六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的证据,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被告陈凛也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三位被告在清点遗作的时候没有发现张五常所称的六幅油画。
法院对两份合约进行了鉴定,确认这两份合约是真实的。但是,张五常是对六幅油画主张所有权,应对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而张五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曾经挑选过油画并签名,也不能证明存在这六幅油画。由此,法院驳回了张五常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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