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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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6-7-10 01:54 admin 查看: 160次
